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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6-28

一、办理流程图

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薄――缮证――收费――发证

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二)资料、图件、表格清楚,真实有效;

(三)有关签名、盖章真实、正确。

四、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一式4份);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转移的,提交有效的文件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依据

按发改价格[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必须公告时限除外。


备注: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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