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图 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薄――缮证――收费――发证 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二)资料、图件、表格清楚,真实有效; (三)有关签名、盖章真实、正确。 四、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一式4份);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转移的,提交有效的文件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依据 按发改价格[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必须公告时限除外。 备注: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