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图
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薄――缮证――收费――发证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二)资料、图件、表格清楚,真实有效;
(三)有关签名、盖章真实、正确。
四、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预告登记的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住建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预告登记的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预告登记的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有效的文件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预告登记的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依据
按发改价格[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备注: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