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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6-28

一、办理流程图

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薄――缮证――收费――发证

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二)资料、图件、表格清,真实有效;

(三)有关签名、盖章真实、正确。

四、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地役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地役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地役权转移登记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地役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依据

按发改价格[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必须公告时限除外。


备注: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 、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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