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图
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薄――缮证――收费――发证
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二)资料、图件、表格清楚,真实有效;
(三)有关签名、盖章真实、正确。
四、 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不动产估价报告(结果报告);
8、抵押物价值确认书(格式文书);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抵押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依据
按发改价格[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其中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备注: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