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图
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薄――缮证――收费――发证
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二)资料、图件、表格清楚,真实有效;
(三)有关签名、盖章真实、正确。
四、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交地证明材料;
5、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6、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7、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契税纳税申报表》;享受契税减免优惠,需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6、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契税纳税申报表》;享受契税减免优惠,需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双方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书;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有效的文件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5、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
6、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8、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承受方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享受契税减免优惠,需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
(2)转让方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提供购买方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依据
按发改价格[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必须公告时限除外。
备注: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