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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争鸣|单方持公证过的离婚协议可否办理离婚析产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0-09

吴女士与魏先生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2年因感情不和离婚,协议某处房产归吴女士所有,由吴女士支付魏先生5万元补偿金。2017年,双方因补偿金纠纷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约定该房屋产权直接归吴女士所有。但因双方积怨,魏先生一直拒绝配合吴女士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于是,吴女士单方持经公证过的离婚补充协议,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析产。

此种情况下,登记机构是否应该受理,业界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认为应该受理的理由是,公证机构属于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而依据 《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不仅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还对其合法性予以了证明。因此,公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而认为不能受理的理由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规定了当事人单方可以申请的情形,公证书不在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法律依据不充分。这类观点认为,公证书不具备与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因此,吴女士应先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申请确权,然后持生效法律文书申办产权转移。



笔者认为,夫或妻单方持公证过的离婚协议应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析产。其一,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其二,若严格按照法律走确权程序,耗时长、花费大、程序复杂,不利于群众生产生活,且结果与直接办理基本一致。此外,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放管服”改革,让群众“只进一扇门”,少跑腿,力争达到“最多跑一次”等目标。若严格要求按照法律走确权程序,不单增加群众开支,也增加司法成本。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可以直接受理单方持公证过的离婚协议的析产申请。同时,未来在修改《条例》时,应考虑在第14条第3款中加入“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公证书”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法律层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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