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地役权)
一、办理流程图
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薄――缮证――收费――发证
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二)资料、图件、表格清,真实有效;
(三)有关签名、盖章真实、正确。
四、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地役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地役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地役权转移登记
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合并办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地役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依据
按发改价格[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必须公告时限除外。
备注: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 、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