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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6-28

惠来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


一、办理流程图

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薄――缮证――收费――发证

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二)资料、图件、表格清楚,真实有效;

(三)有关签名、盖章真实、正确。

四、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6)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依据

按发改价格[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必须公告时限除外。


备注: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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