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交易+纳税+登记联办]
一、办理流程图
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薄――缮证――收费――发证
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二)资料、图件、表格清楚,真实有效;
(三)有关签名、盖章真实、正确。
四、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和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报告(成果图一式4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交易买卖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有效的文件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8、申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的提供购房人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购房人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
(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
五、收费依据
按发改价格[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其中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必须公告时限除外。
备注:1、以上提供复印件资料的交原件校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属法人、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属代理申请的,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