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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揭阳市统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4-08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 注销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注销登记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注销登记

四、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六、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注销登记

七、地役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注销登记

八、抵押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注销登记

九、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十、更正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十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

(二)异议登记注销

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土地经营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查封登记

(一)查封登记

(二)注销查封登记

、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事项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三十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宗地图;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二)变更登记

1.事项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三十二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三)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材料,包括:

①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②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③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④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⑤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 550元/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惠城镇泰丰园西侧),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8186077

(二)变更登记

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三十七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变更的材料;

②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外,还应提交:

a.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

b.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③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⑤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

⑥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⑦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三)转移登记

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三十八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受遗赠证明材料;

③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④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⑥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

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⑧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⑨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 550元/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四)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材料,包括:

①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③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测算成果材料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住宅(车位、车库)80元/件,非住宅550/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二)变更登记

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三十七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变更的材料;

②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a.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b.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c.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d.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③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⑤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⑥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三)转移登记

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三十八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受遗赠的证明材料;

③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④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⑥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住宅(车位、车库)80元/件,非住宅550/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四)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包括:

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四、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事项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四十条、四十一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测量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二)变更登记

1.事项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2项。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三)转移登记

1.事项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 因继承取得的,应提交继承证明材料;

②因分家析产取得的,提供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四)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四十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包括:

①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测量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车位车库)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二)变更登记

1.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名称,提交能够证实其名称变更的材料;

②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测量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材料;

③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测量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材料;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三)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四十六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灭失的材料,包括:

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六、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事项名称: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

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5)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

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5)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

6)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7)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非住宅550元/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二)变更登记

1.事项名称: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五十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海域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③海域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④海域使用期限发生变化或续期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⑤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③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 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④海域使用期限发生变化或续期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

⑤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三)转移登记

1.事项名称: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五十七、五十八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3)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4)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②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③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④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受遗赠的证明材料;

⑤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⑥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5)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非住宅550元/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四)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五十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提供:

1)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2)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七、地役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事项名称:地役权首次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二)变更登记

1.事项名称:地役权变更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六十一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变更的材料;

②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③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④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三)转移登记

1.事项名称:地役权转移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四)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地役权注销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六十三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②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③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④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⑤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八、抵押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事项名称:抵押权首次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七十一条、七十八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简化版本);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住宅(车位、车库)80/件;非住宅550元/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二)变更登记

1.事项名称:抵押权变更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六十八条、七十二条、七十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③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三)转移登记

1.事项名称:抵押权转移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六十九条、七十四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③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住宅(车位、车库)80/件;非住宅550元/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四)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抵押权注销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七十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五)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1. 事项名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2.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七十五条、七十条、七十七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4)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动产登记费:住宅(车位、车库)80/件;非住宅550元/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九、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

1.事项名称:预告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惠城镇泰丰园西侧),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8186077

(二)变更登记

1.事项名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八十五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惠城镇泰丰园西侧),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8186077

(三)转移登记

1.事项名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八十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转让合同;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惠城镇泰丰园西侧),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8186077

(四)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八十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办理地址:惠来县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惠城镇泰丰园西侧),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8186077

(五)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1.事项名称: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八十五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惠城镇泰丰园西侧),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8186077


十、更正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1.事项名称:依申请更正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

4.受理条件: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1.事项名称:依职权更正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十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

1.事项名称:异议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4.受理条件: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二)异议登记注销

1.事项名称:异议登记注销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八十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事项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证书工本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二)变更登记

1.事项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转移登记

1.事项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4)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5)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土地经营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事项名称: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权属来源材料,包括:①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1.非住宅550元/件,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2.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变更登记

1.事项名称: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3)土地坐落、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5)土地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转移登记

1.事项名称: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以及流转协议;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相关流转协议;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继承取得的,提交能够证实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1.非住宅550元/件,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2.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3)土地灭失的,提交能够证实灭失的材料;

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

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6.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查封登记

(一)查封登记

1.事项名称:查封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条、九十一条

4.受理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5.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不动产登记+法院”线上平台;惠来县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惠城镇泰丰园西侧),联系电话:0663—8186077

(二)注销查封登记

1.事项名称:注销查封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4.受理条件: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5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办结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不动产登记+法院”线上平台;惠来县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惠城镇泰丰园西侧)联系电话:0663—8186077


、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1.事项名称: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登记: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补发登记: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遗失公告;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及依据:工本费:10元/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依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惠城镇南门大街26号。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联系电话:0663--662622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1.事项名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九十七条、九十九条、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修订)。

4.受理条件:

1)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通过设置在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终端自动系统查询登记结果的,可以不提交上述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发取资料

8.办理时限: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助机或网上自助查询的,即查即出具查询结果,并提供下载查询结果功能。

9.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10.办理地址:惠来县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线上办理地址:广东政务服务网,惠来县新政务服务中心(惠城镇泰丰园西侧)24小时自助服务区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终端机,“粤省事”不动产登记服务专栏,联系电话:0663—818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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