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4.受理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5.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③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④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⑤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及不动产测绘报告;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7.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8.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