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来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第一批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不动产登记)》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惠来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第一批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不动产登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4日
惠来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第一批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不动产登记)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和提升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便利度,持续优化我县不动产登记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调整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婚姻关系的审查方式,具体措施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规程》也没有规定权利人处分不动产必须提交婚姻关系材料。
二、调整后的婚姻关系的审查方式
(一)适用范围:惠来县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二)惠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于自然人因新建、买卖、互换、赠与、裁定过户、抵押、变更、更正、注销、换证、补证等取得不动产或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合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除必要的询问、承诺、告知外,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不需提供婚姻关系材料,也不要求不动产隐名共有人到场同意处置不动产。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关系材料:
1.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2.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廉价房、房改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5.申请人办理登记时需要纳税的,应按照税收政策提供户籍、婚姻关系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婚姻关系材料的特殊情形。
(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夫妻单方可以依据婚姻关系材料申请查询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三、本措施中规定的内容,若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在惠来县范围内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惠来县自然资源局所有。
附:调整婚姻关系的审查方式后的温馨提示
调整婚姻关系的审查方式后的温馨提示
一、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夫妻应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对于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增加另一方为登记权利人。
二、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属于夫妻共有的,在签署合同时,直接由夫妻共同签署;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及时将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三、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争议或纠纷,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防范不动产权属纠纷和风险。如不动产共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登记行为完成后对不动产买卖、赠与等行为是否有效发生争议,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诉讼等法定途径确认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后,再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