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妥善处理部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妥善处理历史上部分国有土地已办理规划条件变更审批,但未办理后续建设手续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惠来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妥善处理部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草稿),拟作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我局对该文件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形成《关于妥善处理部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全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11月13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惠来县人民政府法制局
邮政编码:515200
传真:0663-6681244
电子邮箱为:hlxfzj@163.com
惠来县人民政府法制局
2018年11月6日
关于妥善处理部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送审稿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城乡规划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规定,为妥善处理历史上部分国有土地已办理规划条件变更审批,但未办理后续建设手续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房地一体、稳定连续、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的原则,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理范围 惠来县2016年6月30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已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条件变更审批,未能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及时办理报建手续的且已建、在建的建设项目,按本《意见》处理。 二、处理办法 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变更的审批文件,采取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建设规划前期审核。 1.向规划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纸。 2.由规划部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测量,形成测量报告。 3.测量报告显示土地使用权人已建成并全面竣工的建筑物的测量面积(含设定的其他技术指标)没有超过建设施工图纸的规划面积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方可办理后续(三)至(十七)相关手续。 (二)在建工程严格监管。由城建局执法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建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的规划内容进行施工。 (三)职能部门行政处罚。 由国土、城建、建设等执法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则上由单一职能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缴纳相应税费。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城建局缴纳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涉及税收的,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 (五)国土部门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1.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估价期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因规划条件变更审批后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 2.土地使用权人足额缴纳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缴纳相应税额后,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发改部门依申请重新出具立项手续。 (七)土地使用权人依据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立项手续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九)规划部门依申请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建设主管部门依申请出具施工许可证。 (十一)环保部门指导土地使用权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十二)消防主管部门依申请补办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手续。 (十三)人防部门依申请补办人防手续。 (十四)气象主管部门落实防雷装置检测业务。 (十五)土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在建工程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条件的,由惠来县房产管理局依法办理。 (十六)土地使用权人在建、未建建筑全部建成竣工后,由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依法按规定组织验收。 (十七)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若干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本《意见》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和经验,有序地妥善解决全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税务局、环保局、法制局、城建局、房管局、消防大队、气象局、防空办及建设项目用地所在镇级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国土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优化服务,维护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权利人诉求要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本《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