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2日,高某反映八士街2号房屋为其父亲与叔叔(均过世)所有,现该房屋的土地证为其堂兄弟所有,其无法办理土地证。故来访,要求解决土地证办理的问题。 2016年12月19日,某市国土资源分局作出《受理告知书》:“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单位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您反映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我单位将尽快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016年12月21日,该分局作出《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2005年11月,高耀某已取得您反映的八士街2号的土地登记权证,若您认为该登记有错误,您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的相关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更正登记;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异议登记。也可以向登记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17年6月7日,该分局又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之后,高某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9月10日,某市政府作出维持《国有土地证书》(国用(2005)第874号)的行政行为。 问题分析 分局作出《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条例》。高某反映的事项主要是对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故国土分局作出《受理告知书》违反该条款。 分局用《告知函》纠正《受理告知书》不当行为不合法。《告知函》的主要内容是告知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已经依法登记,如对该土地登记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或是通过行政诉讼、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解决。其本质是对《受理告知书》不当行为(依法不应当受理而受理该信访事项)的纠正或补救措施,但却没有依法撤销《受理告知书》的不当行为,也没有在《告知函》中明确,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信访应当不受理。之后,国土分局又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不依法纠正不当行为,连续出错。对此,正确的纠正做法应该是:国土分局应当依法撤销《受理告知书》的不当行为,然后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应当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某市某分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局作出信访受理和不受理告知书自相矛盾,且告知中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区国土分局作出的三个告知中引用《信访条例》的依据,均没有引用到条、款、项等,不具体、不规范。 处置方法 区国土分局收到该信访事项后,应当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信访人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的相关规定,向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更正登记;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异议登记;也可以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某市某分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分局还应当了解信访人的真实诉求,并向信访人宣讲相关土地法律知识,对其提出不服土地登记的理由进行核实,并详细说明土地登记合法的事实和理由,消除信访人的疑虑,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文章来源:不动产登记有异议该如何处置?